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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生豬屠宰管理 讓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

  • 發布日期:2021-07-28      瀏覽次數:600
    • 2021年6月25日,國務院總理簽署第742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農業農村部負責人就《條例》修訂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修訂出臺的背景。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豬及其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加強生豬屠宰管理,是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讓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關鍵所在。現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自2008年8月1日修訂實施以來,我國生豬屠宰管理工作不斷加強,在有效解決私屠濫宰問題、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現行條例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實踐需要:一是生豬屠宰環節全過程管理制度不完善,生豬屠宰質量安全責任難以落實到位;二是生豬屠宰環節疫病防控制度不健全,難以適應當前動物疫病防控特別是非洲豬瘟防控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三是法律責任設置偏輕、主管部門執法手段不足,對生豬屠宰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不夠。針對上述突出問題,有必要對現行條例予以修改完善。

      問:豬肉在我國人民群眾飲食結構中居于重要地位,其質量安全一直是社會關心的熱點問題。對加強生豬屠宰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修訂有哪些有針對性的措施?

      答:把好生豬屠宰的質量安全關,是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的關鍵一環。《條例》此次修訂,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切實貫徹落實總*記關于“嚴格的監管"的要求,明確規定生豬屠宰廠(場)對其生產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負責,突出全過程管理要求,進一步完善生豬屠宰環節各項管理制度。一是為了確保生豬來源可追溯,嚴防未經檢疫等問題生豬進入屠宰廠(場),要求生豬屠宰廠(場)建立生豬進廠(場)查驗、記錄制度,依法查驗生豬檢疫證明等信息,如實記錄生豬的來源、數量、供貨者名稱、聯系*式等內容。二是健全屠宰全過程質量管理,要求生豬屠宰廠(場)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和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三是完善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要求生豬屠宰廠(場)如實記錄出廠(場)生豬產品的名稱、規格、檢疫證明號、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和聯系*式等內容。四是建立問題生豬產品報告、召回制度,對發現生產的生豬產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質量安全問題的,要求生豬屠宰廠(場)及時履行報告、召回等義務,并對召回的生豬產品采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此外,建立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對生豬屠宰環節的風險因素進行監測,根據風險監測結果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督檢查。

      問:2018年起發生的非洲豬瘟疫情,對我國生豬產業造成了較大影響,《條例》修訂對加強動物疫病防控有哪些考慮?

      答:加強屠宰環節的動物疫病防控,對防止和減少動物疫情蔓延具有重要作用。對此,《條例》在認真總結前一階段我國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強化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相關疫病防控措施。一是落實建立完善屠宰檢疫檢測制度的要求,明確規定在發生動物疫情時,生豬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動物疫病檢測,做好動物疫情排查和報告。同時為有效防范非洲豬瘟等動物疫情經調運擴散蔓延,規定在發生動物疫情時,要對運輸車輛的基本情況進行查驗、記錄。二是保障生豬屠宰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生豬、生豬產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同時,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足額配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的獸醫。生豬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經檢疫合格后方可出廠(場),經檢疫不合格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三是為解決生豬產銷區分離、長途調運引發非洲豬瘟等疫病傳播,規定國家鼓勵生豬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發展,推行標準化屠宰,支持建設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同時規定在制訂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時,要按照科學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充分考慮生豬養殖、動物疫病防控和生豬產品消費的實際情況。

      問:為確保《條例》各項制度措施落實到位,此次修訂在管理方式上有哪些創新舉措?

      答:為促進《條例》各項制度措施正確貫徹落實,提升法律實施效果,《條例》修訂從生豬屠宰行業特點出發,借鑒好的經驗和做法,在管理方式上進行了創新。如,建立生豬屠宰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制度,完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協同配合機制,規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現生豬屠宰涉**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查過程中,需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檢驗、認定等協助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再如,建立生豬屠宰行業信用記錄制度和黑名單制度,規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建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示。規定生豬屠宰廠(場)被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因食品安全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

      問:為嚴厲打擊生豬屠宰違法行為,《條例》修訂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修訂嚴格貫徹落實總*記要求的“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進一步明確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提高生豬屠宰違法成本。對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出廠(場)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生豬產品、拒不履行問題生豬產品報告召回義務、對生豬和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等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直至吊銷定點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罰款金額最高可達貨值金額30倍。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對有關人員予以*留。構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